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原因就是简单易行,风险小。任何人只要愿意,都能实现。作为旅游公司对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只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就可批准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组团出国旅游。再加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为争取更多客源和利润有些旅游公司甚至对此心照不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方法,即使不懂向旅游公司打个电话便知。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组织,只要签证办好,偷渡的目的基本就能实现。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没有偷渡成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偷渡者的无组织,无纪律。被告人刘×也正是利用旅游公司的行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目的。作为被告人刘×本人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非法获利的全部目的,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作为本案偷渡者在选择偷渡方式时,也是自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实施偷渡。而搭载在合法的旅游公司上,假借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是根本无需他人组织的。一般来讲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别人或一个组织把他们组织起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入境国和出境国的严格限制,需要出入境者具备各种的条件:入境国有人接应、安置,减少偷渡者因盲目被遣送回国,以至使偷渡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难以达到偷渡目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组织进行精心策划,从制造假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送,到入境前后的接应和安置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偷渡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进而达到偷渡的目的,是不需要任何人帮助或组织的,偷渡者完全可以凭自身的能力独立完成。如果说有人组织他们到韩国旅游、打工,实际上是所谓组织者对偷渡者的欺骗。事实上并没有人安排偷渡者打工。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角色,也没有组织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刘×只能办签证后,放任偷渡者实施偷渡。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骗取出入境签证,即便向偷渡者承诺能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不过是向偷渡者索要钱财的谎言。被告人刘×之所以采用团签的方式,并且能够达到目的,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偷渡,而不是采取个别行动,是基于双方各自利益的考虑。刘×采用团签的方式,可以多赚钱。因为她只要交一部分押金和一份单位担保函,就能符合团签的条件,这样剩下的押金就变成了利润。而偷渡者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家庭境况又不好。旅游公司对这样的人出境旅游一般要收取较高的押金,比如人民币5、6万,甚至更高,目的是为增大偷渡者的风险利益。所以偷渡者必然愿意选择花钱少,能承担的起的方式办理签证,实现偷渡目的。这样刘×通过做团签达到赚钱的目的,偷渡者花相对少的钱,获得用以偷渡的签证。偷渡者知不知道团签并不重要,但偷渡者在自己所能获得有关信息的范围内知道采取这样方式(加入这个团)办签证更便宜。至于被告人刘×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人名等,只不过是骗取签证的手段。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在本案中被告人刘×行为仅触犯了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请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和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证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关××和王××,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刘×到案后主动揭发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到证实。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的上述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和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另外被告人刘×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上述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中要说明该罪名的认定不当的地方,也要对在偷渡过程中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等行为作出说明,或者其他有立功表现等,并且认罪态度好等情况,都是可以在审理中进行辩护。



·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


·轻微伤够不够刑事责任?
      轻微伤够不够刑事责任?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2、拘留或罚款:(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因为口角矛盾引发打架行为并不少见。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形以及人员伤亡程度,参与打架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罪至人轻伤二级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至人轻伤二级如何处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要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


·行政拘留可以探视时间是什么时候?
      行政拘留可以探视时间是什么时候?拘留所探视时间: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1、会见次数: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会见一般不超过二次。当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则上只能会见一次,近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优先。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窗口登记后方可会见。会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如果我们的人身权利在生活遭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加害者在加害过程中造成了我们人身财产的损失,我们同样可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这类诉讼案件的赔偿司法机关明显不能用单纯的民事诉讼赔偿原则来作为裁决依据,那么刑事附带民事...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
      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对我们来说,遗失物遗忘物两者单纯看起来意思差不多,但实际上却有着本意上的差别。“遗失物”从“无”到“无”,“遗忘物”从“有”到“无”,国家刑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刑法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您区分三...


·犯罪未遂如何定罪?
      犯罪未遂如何定罪? 一、犯罪未遂如何定罪? 对于未遂犯的定罪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2、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的确定 (一)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