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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
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行使这项权利;
(4)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5)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6)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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