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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签订承揽合同合同,应具备主要条款以下: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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