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保障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权利就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劳动都是有偿的,那么劳动者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同样也有获得保障的权利。失去了劳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就谈不上效率一说。在本文了主要介绍劳动保障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向辖区内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宣传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具体业务咨询服务。
2、登记调查。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情况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建立台帐并录入电脑,及时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3、职业介绍。收集、反馈、公布职业供求信息,做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通过开发岗位、联系用工招聘、组织劳务输出等多渠道、多方式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4、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协助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乡镇所属引办、挂靠企业做好招工工作,努力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
5、职业培训。组织辖区各类人员参加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社会保险。掌握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动员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协助做好参保登记、信息核对、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7、维权服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助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我们的介绍,关于“劳动保障是什么意思”这一问题你是否已经清楚了解呢。我们为你总结至此,劳动保障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这是每个劳动者必须知晓的。每个劳动者都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必须大概了解自己在工作时的权利与义务,不然劳动者往往会成为弱势的一方。


·拖欠工资后离职多久可以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


·工程分包额度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分包额度限制是怎么规定的?工程分包额度是没有限制的,一般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


·职工调换岗位可以降薪吗
      实践中,有不少单位会以种种理由对职工调换岗位,其中有些单位对调换岗位的职工还会有降薪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调换岗位可以降薪吗?如果不能,那么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怎么办呢?此时作为劳动者,就应该了解怎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劳动局发的工伤认定书会过期吗?
      工人干活受伤的,家属可以代理其申报工伤。正常来说,从工人家属提出申请到拿到工伤认定书,也就是一个月的时间。在工伤认定书中,会写清工伤过程、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等。拿到认定书后,下一步就是伤残评级。那么,劳动局发的工伤认定书会过期吗?下面我们就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劳动局发的工...


·疫情期间临时工有工资吗?
      疫情期间临时工有工资吗?显然是有工资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工作16年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作16年新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咋办
      很多时候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都是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相关机构提出的,但现实中也会出现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由于大部分劳动者不清楚法律中的规定,所以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那到底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咋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咋办 由于...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吗试用期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不同依法设置,但是如果单位自行规定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违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施工方在修建高楼大厦过程中,首先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然后再争取工程质量优良。如果施工方不按照规范施工、缺乏管理,则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工程质量事故是有级别划分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建筑施工地,但是你知道吗,施工者在实行施工之前,会先承包工程,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然后才能取得施工资质,进行施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 什么是建筑施工合同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建设单位将除主体部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