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
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
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综上所述,关于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步骤,我们要注意,在进行提存的时候,首先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然后相关的部门和人员会进行审查和评判是否批准,如果批准会给出一个提存日期,需要在期限之内进行提存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我们经常能听到的两项侵占财产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两者都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手机、吸纳资金的特征。据此,许多人认为这两种行为具有同一性,难以区分。下面,我们精心为您整理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供您参考。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民间借贷最新规定是什么?
      民间借贷最新规定是什么?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


·公款私存但未挪用犯法吗
      犯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借钱不打借条后期可以起诉吗?
      借钱不打借条后期可以起诉吗?不打借条是没有直接的证据借贷关系的,可以提交其它方面的证据来进行认定。可以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是现金方式支付,要打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在场证明人等。或者收集曾向借款人要过钱的证据,可以是对方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原则 1、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3、依《...


·没有约定借款违约金怎么办
      在某些借款活动中,由于双方关系较好,相当信任对方,所以并不重视借款合同的书写,有时可能忘记在合同中写上违约金条款或者是其他条款,而这样就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没有约定借款违约金怎么办,换言之,借款未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补救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没有约...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即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那么就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犯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


·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借贷行为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那么,怎样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呢?企业之间借款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呢,本金和...


·欠条可以打印吗,打印的欠条有效力吗
      欠条可以打印吗,打印的欠条有效力吗生活中,人们在打欠条往往都是由债务人手写,当然实践中也有人是采取打印的方式来写欠条。那么欠条可以打印吗?而当事人在打欠条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一、欠条可以打印吗?从法律上来讲,借条手写或打印都可以,但考虑到实践中有...


·欠条到期了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欠条到期了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一、欠条到期了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欠条到期了对方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自己要积极...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需要还吗?
      公司股东欠债公司需要还吗?公司股东欠债公司不需要还,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如果以动产作为出资,股东完成对公司的出资后,其所出资已经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拥有的只是与出资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