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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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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场)、度假区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场)、度假区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2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由区位补偿款和1.5倍的原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的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金额5%的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迁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或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补偿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5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实行装修装饰综合补偿价,对房屋装修装饰进行综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以上就是提供的有关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明确的补偿说明,根据不同情况也会有不同的补偿方法,而补偿款也会有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等几种方法进行,也会根据拆迁房屋的不同性质,比如工商户和住宅房屋等情况,进行不同补偿方法,补偿方案分很多种,您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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