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是怎样的? 一、一宗劳务派遣纠纷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7日,张某与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B中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2009年2月15日,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张某退回至用人单位,张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张某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我2009年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
2、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还用工单位因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3、请求确认用工单位做出的退工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计);
4、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5、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经济补偿金(以每月22112.15元计)。
目前该案已以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7.5万元和解结案。
二、综合案件争议焦点,有如下意见:
(北京A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一、美国B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下称被申请人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在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其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可以无限制的调岗,用工单位无条件退工。
该条款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中拒绝接受调岗、变换工作岗位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依法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2009年格式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违法条款导致被申请人二非以法定理由将申请人“工作单位转移”退工,造成申请人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应得工资的损失,被申请人二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2010年1月19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申请人要求报销医疗费用,被申请人置之不理。
由此,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若由用工单位提出并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转移”(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是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被退工的法定情形之一,被申请人二仍违法将申请人退工。而被申请人一任由被申请人二违法退工,成就了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5、被申请人一自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没有给申请人发放过一分钱的工资。2010年1月19日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要求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特定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明明知道劳务派遣的规范制度,置劳动者的利益而不顾,非法牟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损害申请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对国家法律的轻视及破坏。对于此,我们应当抓住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还有什么关于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的疑问,您可以咨询惠州律师!



·用人单位无能力赔偿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无能力赔偿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一、用人单位无能力赔偿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1、 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


·三倍工资是额外三倍吗
      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视为出勤,无论是否上班,都应该正常的计算一倍工资。如果劳动者加班的,额外再支付300%...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签了劳动合同后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需要支付,签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被辞退,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 (一)工程概况 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性质和作用,主要说明工程类型、使用功能、建设目的、建成后的地位和作用; (二)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 施工安排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工艺; (三)施...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什么?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什么?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争议...


·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 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 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主要区...


·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可以随意就解除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同时在一些情形下是不可以解除的。那到底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劳动...


·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报酬。《...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范本包含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范本包含哪些内容?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包含的内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比如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单位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


·职工什么样情况不算工伤
      职工什么样情况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