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 一、债的本质
债作为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财产让度或财产流转的。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题移转给另一个主题的移转过程。债这一法律关系的财产性质区别于人身关系的人身性质。债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它与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与物权关系又有区别。物权(在我国即《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其核心是表现占有的权利。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媒介财产或者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进而进入消费领域,其经济内容总是表现为转移己有归属之财产。因为债是反映财产流转过程的,而财产总是归属于特定人的,从特定人移转给另一特定人,而不会移转给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债只能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的主体只能是确定的主体。这里从债权的角度略论债的性质:
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交换或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如劳务)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看,债权与物权、知识产权同属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所以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而言,债权属于请求权。这与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同。除请求权外,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还有代位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和普遍性最大。
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债权是对人权,并非指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于其拥有的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而言。债权属于对人权又称为债权之相对权,从而与物权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对世权相对应。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合同之债一般为任意之债,法律多不作强行性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旅行债务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得到约定的利益。
综上所述,要明确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首先不可忘记债权的存在,有债务一定会有债权,两者是双生的,在债权消灭时,债务人也就没有了相应的债务。所以,要探究债务法律关系的本质,要从对象、内容、产生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类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哪些借贷合同条款无效
      哪些借贷合同条款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也是由一条一条的条款内容支撑起来的,而通过这些条款内容也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借贷合同条款是无效的。那究竟什么样的借贷合同条款无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借贷合同条款无效 在民间借贷合同实践中,民间借...


·非婚生子女罚款的界定。
      非婚生子女罚款的界定。 这个问题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如果是两人双方都到了法定婚育年龄,可在规避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先行登记结婚,再申报户口。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婚生子女...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范本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范本 一、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该怎么写 公司要变更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只要写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基金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基金是什么? 随着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投资者数量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很多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因此不少投资者都会选择购买基金。那么,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基金是什么呢?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债券 1、公司...


·公安会随便介入民间借贷吗
      一般不会。按照司法机关的管辖分工,民间借贷纠纷案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当事人报警的话,也不会被立案和受理。债权人应当保留好具体的证据如借款借条、欠款凭据、银行的转账回单、微信或支付宝的支付凭证、借款时的在场证明人等,在多次正常催讨都是无效的时候,债权人必须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


·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算是诈骗吗?
      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算是诈骗吗?贷款炒股还不上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诈骗,否则就是普通借贷。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
      安全生产伤亡一人安监局罚款多少钱?安全生产伤亡一人的至少二十万!具体请参照以下两条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未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有哪些优缺点
      未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有哪些优缺点 (一)未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有哪些优缺点 一、债券融资的优点: 第一,债券融资的成本较低。从投资者角度来讲,投资于债券可以受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其风险较低,相应地要求较低的回报率,即债券的利息支出成本低于普通股票的股息支出成本;从筹资公司来讲,债券...


·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
      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一、怎么举证被威胁写下借条(一)被威胁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二)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威胁的;(三)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威胁时可及时拍录取证。二、哪些借条属于法院不支持的(一)过...


·公司进货欠钱不还怎么办?
      公司进货欠钱不还怎么办?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院。如果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然不还钱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对方可能涉及拒执罪而被判刑。债权人也要结...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
      分红公司债券是什么现代社会里面人们投资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多样了,大多会选择债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在债券发行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公司。在我国,一些公司为分红公司,另外要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分红公司债券的定义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分红公司 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