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企业拆迁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着规定和说明的。因为拆迁涉及到土地的归属,并且一旦企业拆迁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选址,所以还涉及到了其它土地的买卖。而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集体的拆迁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企业拆迁后收到的约束也不尽相同,那么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怎么安置呢?一、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4、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5、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7、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8、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
、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如果关系到了普通的百姓,那么他们是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的。从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关注民生的常态。所以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关系着多数人的利益,在执行之前,一定会有严格的流程和审核过程。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是什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规定较为简略,仅仅规定了查阅、复制两种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增加了“摘抄”的行使方式。《公司法》明确规定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东,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股东,无权行使知情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的发展是十分迅速,例如阿里巴巴等大型公司已经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公司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是比较重要的,公司法就是保障公司的发展,那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公司法人变更和股东变更的手续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变更和股东变更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人变更和股东变更的手续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流程: 一、工商局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及一次性告知单。 二、按要求准备材料。 三、向工商局提交材料,工商局受理。 四、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受理后一周左右)。 ...


·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如何公告?股权质押公告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获得融资,这也是进行融资的一种主要的方式,公司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后可能会损害到股东的一些利益,那么这样的公司及股权质押上市公司需要公告么,应该如何公告?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股权质押...


·《公司法》中关联关系确认具体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中关联关系确认具体内容有哪些《公司法》中关联关系确认具体内容有哪些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


·分公司签署合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不大,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


·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解除实习协议比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得多,而且解除实习协议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实习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 实习期满,协议终止 (2) 乙方违反...


·原始股东解禁规定有什么?
      原始股东解禁规定有什么? 一、原始股东解禁规定有什么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即便您不是股东,只要在职务上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即可担任。 第一部分 常见民事...


·如何才能向证券公司融资400万?
      如何才能向证券公司融资400万? 近两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股票市场,在经历了几年的冷淡期后,逐渐又恢复了人气,大盘指数不断攀升,股民开户数量持续增加,股票交易热情也有所回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股民发现了好的股票或机会,但苦于资金不足往往只能放弃,因此,证券公司纷纷推...


·没入职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
      没入职的违约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 不用赔偿的。 第一,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不能要求违约金类的条款,所以就算有了条款也是无效的; 第二,你没有入职,就算入职了,也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是可以随时离职的,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即可; 第三,劳动法中关于培训的违约责任是指企业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