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之人身保险利益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处理离婚分割人身保险利益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处理要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便于操作。


    


     第一,对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的分割。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该种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该保险金为受益人一方所有,否则应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该情况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即可。


     3、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该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受益人为子女或其他人,所以该保险金应为该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即可。


    


     第二,对尚在履行期间的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这也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形。


     因此,夫妻离婚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看待,在处理时可以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告知当事人在该人身保险合同退保时或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再根据产生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两年内则为退还的保险费)或产生的保险金进行分割。


     在具体分割时则应当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缴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分割,按比例分出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而剩余的现金价值(或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则为夫妻离婚后缴纳保险费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同时在处理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时,应当支持对方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实际操作时则按合同的履行情况是产生现金价值还是产生保险金而区别对待,如果是产生现金价值,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产生保险金,则按前述第二种情形进行处理。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离婚时法律文书应当赋予该方当事人查阅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有关权利,即保证该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履行的知情权。否则,由于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则无法知晓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使其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


·因赌博而产生的负责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确认婚姻关...


·关于彩礼返还规定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
    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股票
          一旦夫妻感情之间出现问题,虽然双方都还没有提出离婚,可是两个人都会做好最坏的打算——离婚。离婚就要面临财产的分割,所以有些当事人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n...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


·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爱好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


·离婚房产分割之婚前房产出卖所得购房款婚内买房
        1、夫妻一方婚后卖掉婚前个人名下房产换购大房子时,最好能够将婚后购买的房子产权只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
     2、如果确需要添加上配偶的名字。购置房屋的夫妻一方一可以在房屋产权登记中明确约定房产证上权利人...


·婚后财产的所属问题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