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执行中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
《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当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本身不能满足本案债权的清偿要求,先行查封法院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对查封财产不予处理。
当抵押物的变更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先行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已无剩余或所剩无几,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采用“拖”字战术,由于轮候查封能否及何时生效、到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何时实现,均取决于查封法院何时行使其处置权,查封财产迟迟不处理必然会危害到轮候查封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更快实现,不得不向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妥协,从清偿份额中拿出一部分分给他人,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的实现。
4.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排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的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物权法更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5.抵押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钻法律的空子,与其有关联的企业虚构债务,恶意诉讼,申请当地法院首先对企业的核心财产(包括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抵押人的关联企业申请对抵押人的财产查封后,或者怠于及时行使债权或人为将债权诉讼过程复杂化,或者通过关联企业与抵押人和解的方式达成还款期限很长(如5-10年)的还款协议,约定在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以此来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有效实现。
综合以上各种原因,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如果债务人的抵押物有租赁在前,而后才实行抵押的话,在法律中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的。如果贷款人其抵押的财产实行有多个抵押,如果该抵押物被先债权人申请了法院进行查封,后设立的抵押权就会实现起来非常困难。



·安徽判决夫妻个人担保债务是个人债务吗?
       一、安徽判决夫妻个人担保债务是个人债务吗? 安徽判决夫妻个人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


·遇到欠钱不还的同学该怎么办
      遇到欠钱不还的同学该怎么办 一、遇到欠钱不还的同学该怎么办 如果是故意欠钱不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是故意的情况下,可以以委婉的方式进行提醒一下。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


·法院收罚没款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收罚没款的依据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过批准可以这么做。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律师费由谁来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律师费由谁来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质权,一般来说,公司或者企业要正常的经营和运作,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的支持,但是实际的状况是资金容易出现短缺,此时为了融资的需要,公司或者企业会以应收账款来质押,一旦质押期限届满质权人没有受偿,那么作为应收账款质...


·民间借贷利息偿还的方式是什么
      民间借贷利息偿还的方式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利息偿还的方式是什么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 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二)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一、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


·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债务纠纷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债务人没有及时向债权人归还债款所引起的。对于债权人来讲,如果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债务纠纷,这样的情况下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呢?若不可避免的走到了诉讼这一步,此时对于债务纠纷诉讼应该如何进行?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


·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届满后在催款函签字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二、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然,这也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对于债务纠纷来讲,此时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法律中规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