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盗窃公共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现实中,行为人往往采用撬锁、暴力破坏锁具等方式窃取停放在路边或者停车场的车辆。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撬开车锁,使非机动车可以乘用,机动车发动置于可以驶离的状态,车辆开始移动的时间节点就是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因为此时,车辆所有人往往离停车地点较远,仅仅通过车锁来控制对车辆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将车锁破坏,使车辆处于可以随意驶离的状态之下,所有人便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即车辆一旦移动,其对车辆就已失去控制。根据“失控说”原理,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既遂,无需考虑驶离多少距离或多大范围。


     二、盗窃封闭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专人看管地下车库、收费停车场等场所因有专人看管而与上述路边停车场有所不同,因为专人看管的地下车库、收费停车场属于相对封闭的停车专用空间,这类封闭场所的安保人员实际充当了车辆保管人的角色,代替车辆所有人看管车辆,因而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也就不仅限于车锁,而延伸至看管人的看守控制。此时,若盗窃行为人对车辆锁具进行破坏,使车辆处于可随意驶离状态时,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但并未完全失控。根据“失控说”原理,此时尚未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只有当行为人驾车驶离此类车库、停车场的限定区域后,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才彻底失去,行为人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此外,若相关停放场所只是充当了提供车位停放,无看守职责的,如居民小区地面停车位,一般停车人与小区物业公司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不是保管关系,这种情况下则不宜以行为人将车辆开出小区为既遂标准,而应以行为人开动车辆为既遂。


     三、将非机动车搬离停车地点的盗窃既未遂标准


    在盗窃非机动车案件中,存在一种情况,即行为人驾驶面包车,将路边停车点上上锁的非机动车快速搬上面包车,然后迅速驶离现场。在利用这种手段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行为人并不用撬开非机动车车锁,对此类犯罪应该以将被盗窃车辆装载完毕,关闭车门时刻作为既遂的时间节点。行为人驾驶的面包车,相对于被盗窃物停放场所来说,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当行为人将盗窃的非机动车搬上面包车并关闭车门后,虽然车子还上着锁,但是由于面包车这一载体的缘故,被盗车辆已经完全处于与停车空间隔离的状态,其所有权已经受到了现实侵犯,所有权人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力。因此,此类将未开锁的非机动车直接搬离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非机动车搬离停靠地点而装载上面包车,并关闭车门的,即意味着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四、被害人视线控制及控制延伸对既未遂的影响


    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锁,自己到附近去办理其他事情,其视线对车辆有所控制,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被害人即时发现而呼叫、追赶,此时虽行为人已推动或驾驶车辆而逃跑,但被害人经追赶后抓住行为人而追回车辆,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从视线控制再到身体追赶,并未完全失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未遂。如经被害人呼叫,周围群众协力而将行为人抓获的,也应理解为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权延伸到群众对人民财产的控制,此时也应认定为未遂。


    


·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
      对符合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


·智力残疾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规定: 智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智商 <20,极度缺陷,成人时智力不会超过正常4岁儿童的水平;二级,智商 为20-34,重...


·什么是假想防卫?
      


·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
      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一)罪刑法...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


·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飙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伤亡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撞死人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撞死人而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


·有关绑架罪的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