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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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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任意挥霍其财产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总是怠于提起离婚之诉,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代为提起离婚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该解释中代其进行诉讼就理解为既包括代为起诉,也包括代为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是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的,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如果说可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而禁止其作为原告参加离婚诉讼也是有悖常理的,不能自圆其说。

要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只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如果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并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可以作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其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之诉。但由于本案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被告以配偶身份仍是原告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原告的女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待上述程序完善后,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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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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