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判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如何判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总的来说国有股权转让也是一种股权转让,所以大致上和普通股权转让流程是一致的,但值得注意的一个区别是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进场交易还有资产评估。其实在转让国有资产时只要经过了规定的必须经历的一些程序基本可以认定为转让行为有效。这样看来判断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并不难。



·合同诈骗手段具体包括哪些
      合同诈骗经常让人浑不知鬼不觉就上当受骗,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它的手段隐蔽变化,披着合法的外衣,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具体包括哪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诈骗手段具体包括哪些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


·签合同时违约金如何约定
      签合同时违约金如何约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很多人在签合同时都会约定违约金,具体在签合同时违约金怎么约定才合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一、签合同时违约金怎么约定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对...


·合同违约三年时效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三年时效规定是什么?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请求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所以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


·签完合同后业主毁约怎么办?
      签完合同后业主毁约怎么办?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意思就是,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合同即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几种无效及可撤销相关情形,其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


·未完成附随义务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一、未完成附随义务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未完成附随义务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又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1、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合同类型和期限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6月 日起至2020年6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6月 日至 2017年9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标准是怎样的?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


·指导解决旅游合同纠纷法条有什么?
      指导解决旅游合同纠纷法条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