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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营房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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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军人共同居住的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而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但,军人配偶一方只能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买卖军产房的后果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而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居民来说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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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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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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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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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焦点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


·军人离婚营房可以分割吗?
          1、与军人共同居住的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当事人仅唯一住房,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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