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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可因军人重婚而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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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文构是我国军婚民事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适用范围。

    

      条文只适用于配偶是非军人一方对军人提起离婚的诉讼案件,而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的及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其二,关于重大过错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界定何为重大过错,只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为重大过错提供了判断依据。该解释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据此,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应包括:

    

      (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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