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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返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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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应当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是要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却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收取彩礼一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了,原则上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在一定特殊情形下法院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例如第二款所述的并未共同生活或是生活的时间较短暂,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其次,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最后,要区别彩礼问题给付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这种彩礼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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