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要保护中国童工呢?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如何要保护中国童工呢?

一、从法律上保护童工权益

我国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1、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2、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二、严惩雇用童工者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和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

1、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①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③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④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①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②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④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①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②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2、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所以如何要保护中国童工的第一步就是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并鼓励公民进行监督举报。而那些已经在职的童工,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切实保护他们的健康安全。倘若童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劳动者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
      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如果劳动者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需要首先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在确定了工伤等级之后劳动者才能拿到工伤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工伤鉴定后几个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工伤鉴定后取得赔偿金的时间 工伤伤残鉴...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
      不管是职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位想要解除,除了需要满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外,就是要按照相应的流程来进行解除。当然了,不同主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操作不一样,那这其中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操作 即具...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建筑施工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建筑施工的质量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举证,建设工程类纠纷举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有关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


·劳动仲裁是诉讼必经程序吗
      劳动仲裁是诉讼必经程序吗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后,遇到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怎么算呢?我们为您准备以下资料以做参考。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


·工伤鉴定前辞职可以吗?
      工伤鉴定前辞职可以吗?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辞职。首先要明确一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离职的时候才能得到。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没签劳动合同前能毁约吗?
      没签劳动合同前能毁约吗?没签劳动合同前能毁约,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


·一、工作满15年劳动法规定有哪些?
      一、工作满15年劳动法规定有哪些?工作满15年劳动法规定有:劳动者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调解或者仲裁。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房屋建筑对于居住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此,有工程质量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建筑的损坏承担赔偿与维修,但有一定的条件认定。这很大程度上确保施工时工程质量的落实,使人们有一定安全保障。那么工程质量年限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障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