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一、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1、概况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房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属地管理。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应当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或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程序
第五条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户籍人口等进行现状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分户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分户来骗取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面积应当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确权定性。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城管和村级组织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认定。1999年以前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认定;1999年以来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制定具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可以考虑保留一定时期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九条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十条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属地报请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属地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如上所述。鹰潭信江新区的房屋拆迁都应该按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处理。被拆迁人员如果发现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先和拆迁人员进行协商,或者到有关部门进行反应,如果还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网签购房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网签购房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第二,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婚姻法中离婚房子孩子如何分配?
      家庭矛盾是当今面临较多的一种矛盾,如果发展激烈,最后必将导致婚姻破裂,家庭分散。然而,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孩子应该交由谁抚养,这类问题是离婚案件中主要的争执问题。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婚姻法中离婚房子孩子如何分配这一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
      在我国房产开发的概念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等行为的总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 一、房产继承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 没有规定过户住房一定需要公证。 过户住房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由住房登记人,共有人,买家,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签合同申请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


·哪些情况下业主可拒绝收房
      近年来,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案例层出不穷,作为消费者,应该了解拒绝收房的条件,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那么具体而言,哪些情况下业主可拒绝收房呢?这对业主来讲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介绍吧。 一、哪些情况下业主可拒绝收房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
      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 一、棚户区拆迁残疾人的房屋按照多少比例? 比例和其它人一样,就看要选择什么方式来进行置换; 房屋拆迁对残疾人没有什么特别补助. 一般是没有特殊照顾的,但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政策,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


·租房不是房主会有纠纷吗?
      租房不是房主会有纠纷吗?可能存在纠纷和矛盾,可以向当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处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么?
      随着房产的不断增值,有些各种原因自己无法购房的人,为了能够购房,真是挖空了心思,甚至想出了借他人的名义买房的办法。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如何计算?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婚前房产有贷款婚后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有贷款婚后如何分割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