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房法律风险应该怎么防范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对商品房交付的时候,此时也是会产生一定风险的,因为交房的时候需要购房者实际对商品房作出验收。而此时做好交房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其实对购房者是很有好处的。那到底交房法律风险应该怎么防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项目开发过程中对开发商应尽的提示责任。精心的规划设计和优良的施工质量是顺利交房的前提,在当前的交房形势下,面对如此挑剔的购房业主,精心的规划设计和优良的施工质量虽也不能绝对保证交房的顺利进行,但无疑能大大减少出现纠纷的可能性,相反,一个设计粗糙、质量低劣的楼盘在目前的形势下交房一定会遇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精心的规划设计和优良的施工质量是顺利交房的前提。
2、把关房屋销售合同是顺利交房的保证。目前,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都有适用于该地区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名为示范文本,随着网上签约的推行,实际上必须强制使用。因此,您可以合理利用合同补充条款的功能,在补充条款中,相关的细节都要考虑充分。
另外,对于如何合理设置合同违约条款,以防止出现小业主因价格下跌要求无理由退房,也是我们在起草合同补充条款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3、预留充足交房期限能避免被动。根据笔者的经验,房屋销售时把交付期限设定得宽松一点,并不会影响绝大多数购房人的购房决定,提前交房在操作中也完全可行。但是如果合同签订后延误交房时间,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容易形成比较大的纠纷。所以,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定交房期限时,一定要预留足够的时间,考虑到种种复杂因素,一般建议在正常能完成全部工作的预定时间后面再加至少六个月。
4、小区规划报批前考虑完善,批准后尽量避免调整和变更。小区规划景观变更可能是目前引起群体性交房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小区规划和景观在报批前一定要考虑完善,一旦批准后尽最大可能不再作任何调整和变动。有的开发企业是出于让小区更美观、档次更高的好意,在设计深化和施工时作一些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可能造价更高、效果也更好。但是不是所有的购房业主都没有异议,有的情况是,虽然调整总体上有利于小区,但却给部分居民造成负面影响,有的情况是业主本身想退房,不管调整后是更好还是更差,都以规划变更作为退房的理由。
5、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处理。很多群体性纠纷的起源都是由一些小的投诉引发,由少数积极维权购房人推动的。业主中的这些积极人士在组织群体性维权前,往往都和开发商进行过单独协商。在这样的单独协商中,很多开发商都会担心:如果这几户进行了补偿,消息泄露出去,那整个小区全部业主都要补偿怎么办?基于这样的担心,往往协商不能成功,并最终导致事态扩大。
根据笔者处理的大量纠纷的经验,虽然不能排除对个别业主的这种补偿信息扩散出去的可能性,但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例中,如果操作得当,这些业主合理要求得到满足后,并没有将结果扩散,事态也没有扩大。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纠纷的问题,要争取在个别业主投诉的初期阶段,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些积极维权业主的合理要求,这样能降低事态扩大的风险。
6、合理安排交房流程。目前管理完善的成熟开发企业都已经制订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交房操作流程和规范。为了避免交房现场可能出现的纠纷,笔者建议尚未建立类似规范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借鉴成熟企业在这方面的经验,已有相关规范的企业要注意执行中的落实问题:(1)注意交房通知的规范寄发和邮寄凭据的保管,避免事后无法证明已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2)合理安排交房批次,尽量采用同一楼道安排在不同时间交房的“平行交房”,避免共性问题产生现场群体性纠纷;(3)现场交房流程合理安排,收钱、验房和签署文件等工序的细节设计要推敲,并制订应对业主对流程安排疑问和不满的答复预案,纠纷客户应安排资深人员单独处理,避免因个别客户的不满引起其它业主的意见;(4)交房前已对房屋和小区自行排查,对业主对房屋质量、设计和小区规划等方面可能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制订答复预案,并对全体交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7、交房前后关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交房前后电视台和当地报社等传统主流媒体对项目的负面报道也会大大增加项目的交房风险,开发企业也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提前与相关媒体做好沟通的协调工作,降低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风险,保证交房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大量交房纠纷不仅有可能基于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与开发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流程设计密切相关,有时甚至与特定的社会心理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您应当对此设置严谨的风险防御体系,从而避免相关各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稳定的损害。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后需要服刑吗?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后需要服刑吗?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


·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当事人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由交警部门居中进行调解。此时法律规定,必须要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的申请,否则的话是不能能进行调解的。当然,除此之外,一些情况下也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那到底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呢?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况不适用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发生率急速攀升,为了事故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权威的划分,交通警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区别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个证据方便双方进行索赔。当然双方也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最后由法院...


·一、车祸后责任划分后多久拿驾驶证?
      一、车祸后责任划分后多久拿驾驶证? 简易事故的出了责任认定书,双方签字后就可以拿回驾驶证行驶证了。 1.交警扣留肇事车辆,扣押行驶证、驾驶证是为了调查取证,待取证工作完成后,等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之后,届时会通知肇事者提车。 2.处理程序一般是交通部门调解两次,调解不成就要诉...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怎么办?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对方无力赔偿,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法院在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对方经济状态有所改善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如果无力赔偿数额...


·我国交警部门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要严查酒驾醉驾的这种行为,就是
      我国交警部门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要严查酒驾醉驾的这种行为,就是因为醉驾有时候造成的后果真的是难以预想的。而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醉驾伤人这好像就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喝醉酒以后人的整个精神状态是不受控制的,单纯的醉驾和醉驾伤人这是两种性质。那么,醉驾伤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应选择报警,由交警对事故进行处理。交警到场后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双主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可以通过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快速处理该起事故。那这份快速处理协议应该怎么写呢?我们通过下面的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一、醉驾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一、醉驾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规定是什么? 在审判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 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查?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由公安机关进行缉查,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


·车损险不计免赔什么意思
      车损险不计免赔什么意思各位车主在购买保险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保险,而在各种保险中有很多条款,可能不清楚这些保险的范围以及免责情况。保险是我们对于风险的一个合理规避,是对风险的一个管理方法。而车损险不计免赔什么意思?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一、保险责任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


·驾驶车辆肇事拘留多久?
      驾驶车辆肇事拘留多久? 一、驾驶车辆肇事拘留多久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