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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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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利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但由于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想要终止合同需要满足的情形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实践中,不管是租房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要是在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不具备法律中规定的情形,肯定是不允许终止合同的。至于其中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此时需要深入分析导致出租人终止合同的原因,要是存在违约行为的话,则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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