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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分为哪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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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失犯罪两种类型的定义和特征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就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过失犯罪相关知识: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者的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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