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证期间的种类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现出来。但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约定的实践中,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止,或早于主债务履行期,这类约定往往会造成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保证责任期限也届满,债权人来不及行使保证债权。有的约定保证责任较长,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法定保证期间,严格来说应当是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届满后6个月。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简称一般保证期间),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证合同约定,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担保法》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简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文字陷进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清楚一些法律知识,仅仅因为一些文字的错误,而让自己损失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如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怎样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的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


·如何确认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


·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首先,内容具体确定...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关于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形成合意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很多都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


·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如何处理?
      一、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如何处理   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的,买方可以催告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卖方逾期不交房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卖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交房流程   开发商交房流程:   1.房...


·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怎么确定条款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