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诉讼中医生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医疗诉讼中医生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 一、医疗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包括哪些?
(一)病历。
有人说“打医疗官司就是打病历”,这话一点儿都不假,医院反复培训规范病历书写也就是基于此理论。可实际上临床医生并不买账,特别是外科医生,就专注于做手术,病历草草几句就完事,医嘱也都下得乱七八糟的,手术同意书基本都是模板,很少病情告知并签字。甚至有的医生把患者的性别都写错了,查房记录不知道是从哪里拷贝来的,错字连篇,和患者实际情况根本对不上。待到出现问题,患者家属把病历复印封存了,最重要的“证据”被保全了,很难再有什么有利的改动了。
(二)尸检报告。
对于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死亡病例最重要。有些患者死亡比较突然,或是原因不是很明确,患者家属一般会一口咬定“治死的”。这时候,医生应取出一份尸检同意书,和患者家属明确交代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尸检。尸检报告并不见得是医方的有利证据,最后检出医方误诊误治的病例也不在少数。
但是这个流程一定要有,因为这个是患方的权利,医疗机构有义务提示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明确指出“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一般的做法是,死亡患者家属不在尸检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就不开具死亡证明,无论是否对死亡原因有异议。
另外,对于针对医师资格、开展诊疗项目的合法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疑,医师资质证明、诊疗项目备案、药厂提供的质检报告、医疗器械合格证等就是重要的证据。
二、医疗诉讼中医生应如何举证证明无责任?
医疗诉讼中并不是由法官来决定医院应该负多大责任,而是将病历资料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过错、损害后果和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分别陈述观点,并举证证明,由鉴定机构最终判定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判定过错参与度,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法官裁量赔偿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机构的听证会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拿出最有力的证据。
(一)需要证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需要针对患方质疑的要点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治医生是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医生,护士具有执业证。(人员资质合法)
2、医院有治疗某某疾病、实施某种手术、开设某种诊疗项目的资质。(医院资质合法)
3、患者症状符合某种疾病的诊断标准,诊断正确。(诊断明确)
4、 采用此治疗方案是符合教科书、诊疗指南、专家共识或相关文献证据的。(方案合理)
5、 患者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医疗器械有使用适应症,无禁忌症,质量合格。(手术、医疗器械选择得当)
6、 有药物应用适应症,无禁忌症,药物之间没有配伍禁忌;血液制品来源合法,输血流程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药物、血液制品应用合理)
7、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均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及时告知病情,均签字为证。(履行了告知义务)
8、治疗/手术前完善检查谨慎评估,治疗/手术中小心、仔细地处理,治疗/手术后密切观察、加强护理。(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9、 病情出现变化时,积极检查、请示上级医师、会诊、治疗、抢救、转诊。(尽到了诊疗义务)
(二)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损害后果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导致的,是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2、积极的诊疗行为也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3、 患者的损害后果在住院前就存在,而非在治疗过程中新发生的。
4、 治疗疾病的过程必然会造成损害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5、患者属于某种特殊体质,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是不可预见的。
总而言之,在医疗过错案件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生需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诊疗义务,且没有故意或过失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应认真填写医嘱,并保存好病历副本。对于医生来说,比起掌握好医疗诉讼中医生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技巧,尽职进行治疗更加重要。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


·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
      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


·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一、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相对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繁杂、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既欠缺法律知识,又欠缺医疗知识,因此在这些案件面前大多都是一筹莫展。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一定要审查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的事...


·团体意外险中的医疗赔偿归谁
      赔偿金是归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位会和员工有个私下协议,单位往往会垫付医疗...


·医生如何对待医患纠纷,相关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生如何对待医患纠纷,相关处理程序是什么?在生病的时候都会找相应的医生帮忙治病,但因为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发生相应的医疗纠纷问题。作为医生就应该在适当时候妥善应对。那么,医生如何对待医患纠纷,相关处理程序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为...


·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
      医疗纠纷患者维权的方式是什么?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我国医疗水平不够完善的体现。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之间就会因为医疗方面的事故进行争论,这样或多或少都会导致患者的自身权利损失更大。所以,我们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应该及时的寻找维权方式,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医疗纠纷患者维权...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一、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深圳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