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者辛勤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提升自己,另一方就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现如今,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统一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省市就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是安徽省最新的,从今年2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可以说以上内容,比较好的保护了安徽省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但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不能避免有的单位还是克扣、拖欠职工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是怎样的?
      如果我们想尽快的办理好离职手续,需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在去新单位工作的时候需要用到,证明我们已经解除了原劳动关系。现在我们结合一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来给您讲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相关知识。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本通常是怎样的? ...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国是一个制造业大国,在这背后,是众多的技术工人的辛勤劳动。在这么大的工人基数下,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也会增加。所以,需要对工伤赔偿及相关的等级鉴定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17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付赔偿金,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下列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


·疫情期间延迟复工可以抵扣年假吗
      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人社部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了通知,通知全文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劳动合同补签后有双倍工资吗
      正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入职不久后,用人单位就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之后有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双倍工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


·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那实践中,法律是否保护事实劳动关系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晓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


·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二、因违 纪违章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


·人民警察工伤认定以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人民警察工伤认定以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


·误工费年满60岁还可以主张么
      误工费年满60岁还可以主张么 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


·消费权益被损害向国家工商局投诉有用吗?
      消费权益被损害向国家工商局投诉有用吗?消费者在消费时自身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国家工商局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有时会遇到即使向工商局投诉也无法解决的情况,那么此时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向国家工商局投诉有用吗?下面就跟随的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工商局投诉有用吗 ?...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