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从严格意义上讲,首次购房并不等于首套房。首次购房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从严格意义上讲,首次购房并不等于首套房。首次购房标准相对首套房更为严格,要求此前既没买过房也没贷过款,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出现对首次和首套不做具体审查的情况。首次购房的优惠大于首套房,那么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有哪些?接下来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一下。


一、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和所需条件?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6、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7、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8、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9、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10、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

11、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12、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3、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二、首次购房证明办理的要点是什么?

1、首次购房证明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要件 ,客户务必在进入交易环节前完成查阅手续,最晚应和办证外联单一并送达办证窗口。

2、首次购房证明查阅有办理周期,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3、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申请首次购房(查阅)查阅:

(1)年满 18 周岁的个人;

(2)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3)购房人现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但与父母一起购房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析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申请查阅的基本要求:

(1)首次购房查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瞒报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3)网上签订合同的,凭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4)拍卖等其他方式购房的,凭相关购房证明文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5)购房人现名下有与父母共同购买的住房的,申请时还应出具户籍等相关证明。

5、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时间:

(1)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每周一至周日的上午 8 时 30 分到 11 时 30 分,下午 1 时到 4 时 30 分。

(2)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时到 11 时 30 分,下午 1 时到 4 时 30 分。

6、首次购房查阅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缴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但是如果想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就要满足首次购房的条件,同样也要了解首套房和首次购房的区别。这样不仅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也可以为避免搞混这些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夫妻离婚房子可以过户给孩子吗,有前提条件吗?
      一、夫妻离婚房子可以过户给孩子吗,有前提条件吗?父母离异房屋产权,可以协议住房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办理过户给子女。办理过户的前提是: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过户给子女手续为:需要父母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异协议,孩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


·一、在我国南方买房子注意什么事项?
      一、在我国南方买房子注意什么事项? 1、挑选住宅商品房的客厅,以朝南为最佳。北方地区历来形成的坐北朝南的住宅为最佳的生活习惯,造成消费者“有钱就买东南房”的需求心理。因此,东南朝向的房屋较其它朝向的房屋要好销售。因客厅朝南,在冬天无凛冽寒风呼啸,在夏天又是凉风习习。其它朝向的优...


·一、店面房租未到期退租赔偿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一、店面房租未到期退租赔偿违约金标准是什么?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该怎么办
      进行房产买卖的不是一下就能处理好,光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还不行,还需要办理房产的过户才可以。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房价上涨卖方反悔的情况,那么此时买方应该如何来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应该怎么办 很多地段的房价一个星期内房价上涨了1...


·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购房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而由于购房过程中涉
      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购房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而由于购房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处处都是需要购房者小心注意的,否则就很容易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其中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买房的,自然注意的地方就不太一样。那到底买房子贷款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买房子要注意什么 ...


·出租人可否提前收回房屋
      出租人可否提前收回房屋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


·房子买了是否还能退
      很多时候退房都是发生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房子已经买了。但有些情况下,可能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要求退房。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房子买了是否还能退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子买了是否还能退 可以明确地说,房子买了是可以退的。 从...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中的无效情形
      在房地产兴起的时代,不仅商品房买卖火热,农村房屋更是炙手可热,相对于城市中价格高昂的商品房来说,价格低廉的农村房屋更受到购房者的亲睐,的我们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


·要求退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退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1、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开发商,而不是违约的购房者。因此,购房者违约后,开发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退房,追究他们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要求购房者继续...


·一、商品房层高国家标准是什么?
      一、商品房层高国家标准是什么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层高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