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财富。如今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非常紧缺。所以我们要有效的使用土地,注重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土地的使用方式有很多,那么,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我们马上为您解答。一、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人类最早对土地的利用是直接从土地上获取野兽、植物果实等食品;随着人类社会分工和原始农业的产生,人类开始通过播种、收获等农业活动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现在,人们常说的土地利用已经是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行为了。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国有的土地主要用于非农业方面,比如商业、学校、机关、部队等的建设活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土地利用程度、结构、效益等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是土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规划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土地开发是土地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二、土地使用年限凡与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1、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3、转让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主要分为农用和非农用,其实土地供不应求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果能通过一些方式来有效的使用土地,那么土地就不会消耗的那么快了。土地的使用期限有几十年不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的方式获取。



·开平赤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开平在推动城镇化的同时,会占用到农村的土地。在发布的征地公告中,会写清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广东开平制订了征地补偿方案,其中对土地进行划分,各乡镇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不一样。那么,开平赤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开平赤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开平...


·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如何合理有效地讨债?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比较普遍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仍然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就应该着手讨债了。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呢?为了能够成功追债,实现自身的合法债权权益,债权人应该如何合理有效地讨债。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 一、...


·网上发布的征地公告就能被认定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吗?
      一、网上发布的征地公告就能被认定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吗?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


·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原产地证明是什么一、原产地证明是什么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


·2023土地闲置税怎么计算?
      土地闲置税怎么计算?(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江苏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


·农村住宅基地如何避免被无偿收回县政府有权征收吗?
      一、宅基地无偿收回的情形 (一)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保障,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


·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


·甘肃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政府征收土地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甘肃省相关国家部门为了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地已经变化的民情,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于今天颁发了甘肃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在征地时需要严格按照该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甘肃省最新征...


·企业土地使用证超期怎么办?
      不管是住房、工业,还是营业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使用期限的规定的,企业类型的土地也不例外,此时,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否则该面积土地的使用权会被国家机关收回,具体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证超期怎么办? 一、土地证会过期吗 《物权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是续多少...


·建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建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现在社会变化是十分快的,无论是什么的事物都会发生迅速的变化也真是因为这样,我国法律不得不适应变化莫测的社会儿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说我国的征收土地补偿也会每年发生调整,很多人都想知道。建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高速征地补偿 1、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