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法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高法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医疗纠纷案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高法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在大多数人眼中只是教科书式的明文规定,很少有人将它利用到医疗纠纷赔偿中去,其实要想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途径是最便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就一些赔偿标准作出详细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最高法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因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人”,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第二条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这里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

(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三)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四)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

(一)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三)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四)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村卫生室(所)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 患者在不同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患者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以致影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起诉就诊的全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追加赔偿权利人未起诉的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已经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经审查申请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医疗机构参加诉讼。

第五条 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医疗机构将偿还拖欠医疗费作为反诉请求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另案起诉。

第六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确诊之日起算。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就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二)损害事实;

(三)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九条 诉讼中,赔偿权利人要求复印或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条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拒绝提供其保存的门诊资料或者抢夺、盗窃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后篡改、销毁、拒不归还,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治疗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发生争议后,因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医疗卫生制度;

(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委托学术团体编写的诊疗护理规范。

第十三条 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学教材或医学文献中记载的医疗规范、方法、观点,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伤残等级、治疗患者原有疾病的费用、营养和护理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0日内。

当事人逾期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证检验。文证检验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完成。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赔偿权利人支付。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先缴纳,并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预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并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时,应当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责任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最高法院医疗纠纷赔偿标准表明了我国在处理医疗纠纷赔偿的问题上正在日趋完善,符合了我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宗旨。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积极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一、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轻微责任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


·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提反诉是怎样的
      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提反诉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医患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当医患双方遭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切勿惊慌,要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我们就简单地位您介绍一下患者医疗损害责任纠和医院提反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按对象划...


·医疗欺诈纠纷如何解决 ?
      医疗欺诈纠纷如何解决 ?一、医疗欺诈纠纷如何解决 患者可以在医院内和解、也可以到医调委去调解,还可以去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诉讼。 1、可以要求医院当事科室或当事医生,说明、解释病情,了解医院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为将来诉讼或调解做好准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是多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面,医生和患者发生争议的事件时常会发生。有时候,为了确定医生在这一起医疗事故应该是否负责人以及应该负有怎样的责任,会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那么我们首先要对于医疗事故技术有一定的了解。第一,在医院或者是医生于病人双方之间产生了医疗纠纷,这个病人和他的家属是有相关...


·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医患纠纷是自古就存在的,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发生医疗纠纷的缘由也开始变得多样化。为了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医疗单位以及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都采取了一些方式预防医疗纠纷的出现,在发生纠纷后,也应当按照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表现 ...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哪几级
      医疗事故分哪几级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


·医疗纠纷起诉费怎么算?
      医疗纠纷起诉费怎么算? 一、起诉费的收取规则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对于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