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怎么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个信息犯罪的案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严重的话会导致个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我们下面和您一起了解一下该犯罪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怎么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联信息、通讯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二、怎么认定情节严重
从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虽然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也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或者说罪状中的“情节严重”应该如何理解,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六个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了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犹为重要,如果遭到泄露,轻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影响到个人正常生活,严重的话会导致个人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所以个人在平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各种信息,以免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当中都包括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可是单纯的针对单位犯罪的这一领域来说,将单位犯罪又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跟不纯正单位犯罪这两种,当中主要是根据法人资格,具体的犯罪情节等这些因素来考量的。单位犯罪的复杂课题我们暂且不研究,今天给您普及的法律常识主要是在我国单位犯罪...


·2023逃税罪有什么特征
      2023逃税罪有什么特征 一、逃税罪有什么特征 (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


·应该如何认定合伙诈骗罪
      应该如何认定合伙诈骗罪?1、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法有什么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付责任 。这时受害人需要委托律师起草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状),来申请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法有什么规定?下面我们给您详细讲一讲。 一、首部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


·怎么样才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辩护标准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样一个刑期来进行辩护,毕竟对于当事人员来说应该尽量的维护他们的权益,这是他们的辩护律师所要进行的一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进行必须要依托法律和事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故意...


·《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一、《刑事诉讼法》鉴定告知的期限是多久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刑事诉讼主体各方而言意义重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按法律规定诈骗罪到哪里报案?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通信越来越发达,有时候我们会接到一些不法分子发来的诈骗信息,所以当我们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时,特别是提到汇款之类的词语应当不予理睬。当生活中我们遭遇诈骗时按法律规定诈骗罪到哪里报案呢?下面我们为您普及一下诈骗罪的有关法律知识。 一、诈骗罪到哪里报案 是...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就要第一时间相关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按照受害者的叙述进行依法侦查,如果是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确保受害者的利益,那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刑事案未检科可以直接批捕么?
      一、刑事案未检科可以直接批捕么? 刑事案未检科不可以直接批捕,未检科一般是针对于未成年的案件来进行处理,批捕还必须要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进行决定。 未检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