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是怎样的?

一、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申请的应准备的“三种清单”

第一种清单: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二种清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种清单: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在进行破产申请的时候,需要准备的“三种清单”, 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时候,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因为各种情况的不同,各个破产清算的需要提供的清单的内容也是不同,这个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万万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破产保护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保护条件是什么? 根据破产法律规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资产不能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企业破产保护条件就是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还有就是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要想申请企业破产保护,就要按照破产政策法律规定办理。下面请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则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规则 企业清算的含义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


·公司被吊销后未成立清算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购房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均已认可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往往还会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购房款通过抵债的方式支付。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购房款,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购房优先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也并非一定能够享有购房优先...


·个人欠钱申请破产
      个人欠钱申请破产当我们由于各种原因欠下一大笔钱无法偿还时我们会申请破产,很多人苦恼于不知道该怎样申请破产,个人欠钱申请破产需要按照怎样的流程来进行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由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申请破产需要的材料 根据《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


·破产受理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破产受理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吗?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一、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1、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


·如何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公司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需要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计算,然后抵销债务之后,如果无法还款的也就无能为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企业破产后企业的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后企业的债务怎么办企业破产,以注册资金为债务赔偿底线,即注册资金额是多少,按照注册资金额赔付债务。有限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如果你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按...


·对破产管理人的异议,该如何重新选择
      对破产管理人的异议,该如何重新选择企业如果申请破产清算的话,此时法院一般是会指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的。但实践中有可能对破产管理人产生异议,这个时候允许重新选择。那么对破产管理人的异议,之后该如何重新选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企业破产法》第二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