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煤矿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保障劳动工人安全作业,满足劳动工人的工作生产需要,经常需要购置必须的劳保用品,根据需要不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在保障劳动工人的劳动安全时,也要做到节约资源,降低损耗。而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劳保用品的发放时间和种类是不一样的,那么有没有一个关于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根据矿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

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企管科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我矿局实际情况拟定标准报矿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三、赔偿办法

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领料员办理。

5、工作不满六个月离开矿的 按其原价从工资中扣除。

四、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程序

1、人力资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供应科交由由公司供应部门采购,企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审批工作,供应科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2、其他单位不得随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自购。凭合格手续办理报销。

3、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矿要求进行比价采购。 企管科要经常做市场调研,并将结果上报矿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附合有关国家规定安全标准。

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各个煤矿的实际需要来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职工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进行劳保用品的发放,做到有据可依,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若职工违反了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也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如果在工作中有新工种或者未列入煤矿劳保用品的,应该报由矿长批准。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一、工程迟迟不开工怎么索赔 工程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如果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成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有时候我们因为种种关系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维护呢?甚至是劳动仲裁该找哪个部门申请也是个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该怎么办呢?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可以不...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不管是一些小型建筑还是一些大型建筑,可以说一个完成的建筑工程的完成是由各种分部工程组成的。所以说,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整个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都是密切相关的,我国有关部门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时候,会分别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下文中我们为...


·劳动合同续约通知书应该怎么写
      劳动合同续约通知书应该怎么写 一、劳动合同续约通知书应该怎么写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


·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吗?
      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自工作之日起建立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怎样
      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怎样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


·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


·工伤认定不通过原因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通过原因有哪些?(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3)伤者或者...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和处罚标准的内容是“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遵守施工验收程序,杜绝盲目指挥和野蛮施工,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制...


·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执行有哪些情形
      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执行有哪些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出国劳务需要需要注意什么?
      现在我国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不少国人也看好外国的工作环境和薪酬,纷纷出国打工。因为国外的环境和法律制度和国内不同,出国劳务人员要注意一些事项,防止出现意外发生。那么出国劳务需要需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出国劳务需要需要注意什么? 1、遵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