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生下的孩子要承担抚养责任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父母离婚后,一方能否将子女姓名变更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因此子女姓名的变更需要双方均同意。 ...


·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要求追索此前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看,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故同时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赔...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


·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继子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离婚后孩子可以轮流抚养吗?
      “轮流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


·继父有案底对继子女有影响吗?
      继父有案底对继子女是否有影响,主要还是要看子女应聘单位政治审查的具体要求,前提是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如应聘政治审查要求高的职业,如参军、政法等产生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监护权与抚养权有哪些区别?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