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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望权的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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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要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确定,另一方的探望权也就成立了。

      但是,当初的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在未来的日子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协助探望,或者不给探望,或者有些当事人因为再婚,不再去探望自己的孩子。那么关于探望权收到侵害,该如何呢?

      首先,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如果当事人不愿形式自己的权利,不愿意去探望自己的孩子,那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公民是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的。

      其次,探望权在调解或者判决书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详细约定,如果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协助或者拒绝,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后,如果探望权在调解或者判决书中没有详细的约定,那么当事人就有关行使探望权的请求,该怎么办呢?此时就应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如果想要行使自己的探望权,那么需要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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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同居子女在遗产继承方面,婚生子女会排斥私生子女,觉得非婚生子女在分他/她的财产,其实,同居子女是否有遗产继承权,法律上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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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抚养权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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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探望权的诉讼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要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确定,另一方的探望权也就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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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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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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