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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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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tjlytel}}>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tjlytel}}> 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李某某与其妻许某某一同到江某市务工。许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相识,许某某离开李某某与章某某在某市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李某某从某市将妻子许某某接回老家。因许某某回家后经常被李某某打骂,遂准备与李某某离婚,要被害人章某某将其女接走。许某某打电话将章某某骗至巫山,<{{tjlytel}}> 被告人李某某、谈某某、范某某与许某某将章某某带至巫峡镇某茶楼。被告人李某某以许某某为章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孩并为其煮了一年多时间的饭为由向其索要补偿。在茶楼房间里,李某某对被害人章某某进行威胁、打骂,迫使被害人章某某拿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李某某与谈某某、范某某一起从章某某银行卡中取走现金五元。同日五时许,三被告人将章某某带到巫峡镇某旅社,并安排谈某某对章某某进行看守。直至次日十四许,章某某到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案。

案件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对三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谈某某、范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对三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谈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打骂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意见:律师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李某某、谈某某、<{{tjlytel}}> 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打骂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判断对一个案件如何定性,无疑要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行为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把握。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主体上均为自然人一般主体。本案中三被告人均为自然人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本案中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章某某进行威胁、打骂,并限制其人身自由,<{{tjlytel}}> 迫使章某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并从卡上取走现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章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章某某的人身权利。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敲诈勒索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三被告人在主观上均是出于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章某某的钱财,故胁迫被害人章某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取得钱财。三被告人并不是为了剥夺章某某的人身自由,从章某某能自行离开去报警能说明这一点。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从重处罚。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要挟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章某某进行威胁、打骂,迫使章某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后三被告人从卡上取走现金五万元,数额较大,然后非法占为己有。后将章某某带至某旅社,在旅社期间,并未对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安排谈某某看守章某某是为进一步索要其钱财。

因此,本案三被告人为了索取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tjlytel}}> 采用威胁、打骂的方式,迫使他人当场交出银行卡,并取走卡中现金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不应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非法拘禁罪表现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刑讯逼供罪则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但是刑讯逼供罪则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一 甲在非法拘禁乙的过程中,由于捆绑乙的绳索过紧,<{{tjlytel}}> 致使乙后来窒息死亡。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分析:非法拘禁并发生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有三种情况和处理结果:一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对伤残、死亡的结果必须是故意。二是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的,属于牵连犯,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理。三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过失,不能出于故意。案例一中甲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构成非法拘禁罪。

2、案例二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三个月。

分析: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犯罪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不成立本罪。依照法定程序拘捕了嫌疑人,但后经查证该人无罪,只能认为是错误拘捕,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以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案例三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

分析:案行为人不成立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丁的妻子与<{{tjlytel}}> 丁已经离婚,在法律上认为不存在共同财产关系,所以不构成绑架罪。三是索要的数额与实际的数额。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钱财没有超出被害人所欠的债务的范围,或者二者之间差额不大,就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只有行为人索要的钱财明显大于被害人所欠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实质上成为以非法拘禁、扣押人质为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时,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索要的钱财与被害人所欠债务的差额究竟多大,才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实践中,一般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实际索要钱物的绝对数额是否巨大;索要超出债务本身的钱物数额与债务本身的数额差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等,依法认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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