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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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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证明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的分配规则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债务人申请需要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债权人申请只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若债务人有异议,则需证明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相对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举证责任更低,更容易被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满足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债权人”申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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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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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律师费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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