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别于夫妻个人债务的,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是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那具体来说,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呢?具体有包括了怎样的范围?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一)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三)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四)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而哪些又是个人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都是属于夫妻债务中的一部分,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个人债务也让对方承担的情况,这显然是不行的,需要先认定债务的性质之后,才能做出实际的处理。



·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开庭不去怎么办? 1、被告不在法庭上,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如果民间借贷案件无法联系到被告,则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经过60天公告期视为送达,此时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有用吗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有用吗是有作用的。作用是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起诉的话,法院会强制要求欠钱人还钱,如果不还,法院一般会对欠钱人进行罚款处罚,严重的情况还会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作用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欠钱的行为。二、欠钱不...


·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有哪些一、公司债券的形式有哪些1、按是否记名。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2、按分配利润依据。参...


·法律规定债权可否继承?
      法律规定债权可否继承?债权是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借条与欠条之间的区别都有哪些
      借条与欠条之间的区别都有哪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有些出借人知道借条要比欠条更为正式一些,并且两者相比而言,借条的法律效力也更高一些,所以在借钱给他人时会优先选择打借条。然而在实践中,借条与欠条之间的区别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股东公司无出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股东公司无出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公司无出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一、限制股东权利 召开股东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即可对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自益权作出合理限制。则该股东仅能行使与...


·借条和收条到一起怎么写?
      借条和收条到一起怎么写?借条和收条到一起应当首先经过结算,确定最终还欠多少钱,这个时候就可以打下一个借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权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怎么办? 欠钱不还家里人不管债权人与需要偿还债务的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务的履行方式。也可以选择项法院起诉来维护债权。具体的处理此类纠纷的方法如下: 1、最直接的办法,带着欠条向法院起诉 2、直接叫对方还钱 其实很多人...


·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股东是否需要偿还?
      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股东是否需要偿还? 股东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股东通常都是出资者,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承担和权益都有相关规定。那么股东公司法人个人借款股东是否需要偿还呢?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想必您都是有些疑问的,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一、股东公司...


·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一、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债务的抵销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