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1、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因此公司也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其行为负责,当资不抵债时,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2、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指的是以出资额为限。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除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外,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公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正是因为《公司法》和《变更、追加规定》都规定了股东未出资的责任,那么在不同的程序中该选择哪个条文来追加股东就成了问题,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判决或裁定,也就是债权债务是否成立、金额多少、谁来承担等等。而执行程序则是法院通过付诸司法强制力保证裁判得以履行,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因此执行程序相关的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规范地使用司法强制力。

简单来说,审理程序主要解决实体问题,可适用各部门法,执行程序则要严格按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对哪些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执行程序中未规定的,则只能通过审理程序确定结果后,再进入执行程序付诸司法强制力。

三、股东未认缴出资的责任和期限利益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变更、追加规定》出台后,对债权人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太相同,有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直接追加,也有法院考虑股东认缴期限是否届满、认缴期限的合理性、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发布,对这一问题的裁判尺度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为: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股东之间对于认缴期限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经过工商登记后对公司以外的人也能产生合理期待,应当受到保护。但同时,对于股东滥用期限利益逃避债务的行为,《九民纪要》也规定了两种情形,即使认缴期限未到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即加速到期:第一,案件已经终本但公司未申请破产;第二,股东故意延长认缴期限逃避债务。

对于《九民纪要》规定的两种加速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是通过起诉股东的方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呢,这就回到我们第二点中讨论的内容。显然《九民纪要》的规定是关于案件审理的裁判规则,在《变更、追加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内容,因此债权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追究股东的责任。


·出借人借款如何防范风险?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为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还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


·催款函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


·哪些情况会产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之债是民事主体为自己利益依自己意思自行设定的,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二是侵权行为。侵权...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


·在合同未予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1.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 2.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未达到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程度 3.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


·抵账方式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的概念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系...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


·名为委托,实为借贷,该如何认定
      1.若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消除,此时其与民间借贷极易产生混淆。实践中认定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往往具有以下的特征: (1)委托理财协议仅约定支付的金额、还款时间、本金的收益比例等内容,并未就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进行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