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

一、兼职入职条款

1、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日内(含 日)书面答复对方;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二、兼职员工是劳务关系吗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作为员工,必须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认真仔细阅读全部内容。

原来兼职只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口语,而其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是没有强行规定必须签订合同的,履行兼职入职条款,但为了保护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好还是与对方签订合同为好。


·疫情期间信用卡延期还款可以几天
      疫情期间信用卡延期还款可以几天?具体时间并未统一,各家银行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协商进行认定处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


·诈骗银行贷款100万判刑多久能出狱?
       一、诈骗银行贷款100万判刑多久能出狱? 诈骗银行100万,涉嫌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欠的运费可以转借条还是欠条?
      欠的运费可以转借条还是欠条?欠的运费就应该要写上欠条而非借条;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二)正文。欠...


·夫妻个人债务和个人独有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和个人独有财产离婚怎么处理?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与责任承担偿还责任,而是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中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夫妻之间约定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财...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 长期以来,企业的负债经营是企业经营中倍受关注的问题。企业负债在财务上的正面作用是直接而又直观的,它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从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可以实现资本结构最佳、市场价值最大;还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经理的约束和监督,及早暴露企业的问题。但由于...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
      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持积极态度。在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也不断改善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上市、发行债券等资本融通。外国企业能在中国发行公司债券吗?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债券有...


·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补偿款征税?
      如何进行企业拆迁补偿款征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隐瞒是否属于个人债务需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则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保护
      什么样的借条有法律保护?(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有出借行为。二、借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借款用途不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什么?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职务侵占的规定是两种罪名如果同时发生的话,那么就会发生竞合,此时应当则一个重罪来进行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