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听到有人谈起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但是对于这三种关系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在使用的时候,不少人还会将这三种关系混为一谈,其实这三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
A、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B、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民法典》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二,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
第三,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2、它与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5)关系的稳定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但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有着它们独特的地方。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更为稳定的关系,而对于劳务关系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没有什么直接的隶属关系了。



·劳动派遣合同到期应该如何赔偿
       在我国劳动法方式有很多种,派遣形式就是其中的一种。相关的劳动者又派遣单位进行相应的派遣,进行工作后劳动合同到期,如相关的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不续签这类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作为劳动者的补偿。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 《...


·《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的规定是什么1、《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


·工伤索赔计算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个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提前了解关于工伤索赔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助于你在索赔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工伤赔偿的相关内容,供您阅读。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


·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1、可以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即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2、可以按预付款,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应用,还可以用...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进行计算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其实是对工程项目结束之后,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建社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重视的,国家法律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修期的实施,那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
      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有何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赔偿上是一样的。只要是用...


·被发现出国劳务诈骗判刑多长时间?
      被发现出国劳务诈骗判刑多长时间?被发现出国劳务诈骗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逮捕到判刑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


·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如何赔偿?
      在用人单位决定聘用劳动者后,一般会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其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经济活动的,故而非劳动关系用工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此种情形,职员受伤后该如何赔偿? 一、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如何赔偿?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解约的要求,比如说赔偿等问题,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书应该怎么使用呢?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首次签劳动合同3年是否合适?
      首次签劳动合同3年是否合适首次签劳动合同3年,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都是最合适的。并且,签1年、20年都不好。签3年对双方有利一个员工,3年时间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是否需要继续留用。而员工一方,用3年时间,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业,到底是否适合自己,有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