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通过劳动关系认定证据进行维权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证据首要文件就是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受雇于用人单位则应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的健康行使。但是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企图方便操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提出不合理的薪酬,就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关系认定证据扩大了证据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认定证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在深圳,也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要怎么办?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信息
包括公司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但是该项目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劳动者事先必须先证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
与电话录音相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7)、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各种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但是此办法劳动者可掌控的程度较低。
其实,以上这些,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还受诸如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等的影响。但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证据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搜集。项目当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
还可以出具工资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和在工作场所留下姓名的证据,及涉及工作方面内容的网络信息、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证据。通过这些证据可以让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随意要求赔偿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的赔偿,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所以,申请工伤赔偿一定要参考法律计算清楚,这样法院才会支持。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


·单位给的赔偿金如何算年限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单位给的赔偿金如何算年限一般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中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于是首先要确定经济补偿金该给多少,这里面就涉及到确定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其实也可以说成是赔偿金的年限。具体如何计算,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根据我...


·工伤鉴定费用标准
      工伤鉴定费用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垫付的鉴定费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 收费标准为 1.省级每人次200元。...


·分项工程质量主要内容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关于项目的验收时,必须及其严格,因为这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分项工程质量包括很多方面,验收的要求也就相对多且繁琐,所以在验收的时候,负责的工程师应按照现有的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仔细评定。以下就是关于分项工程质量主要内容的解答。 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主要有...


·公司法人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法人不是个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或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企业即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公司法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而不用再去单位进行工作了,但是由于一些员工的特殊性,所以在这些人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单位依然邀请他们去原单位进行工作,这个时候退休的人员便需要与原单位对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认定,那么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下面我们就为...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有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还是很大的。那具体来说,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


·工伤鉴定结果公司不服怎么办?
      由于在我国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各种高危作业,故而企业职员在工作中早造成工伤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受伤后,企业职员若想的到企业单位的经济补偿,需要先做工伤鉴定,若出现工伤鉴定结果公司不服怎么办? 一、工伤鉴定结果公司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对设区的市级...


·工伤8级伤残应该赔偿多少钱?
      8级一般能赔8—9万左右。8级工伤残赔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


·上海工伤鉴定十级赔偿多少?
      现如今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面临着事故,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出事故,当我们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时,往往会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进行赔偿,而赔偿则是需要一个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工伤鉴定表,那么在上海工伤鉴定十级的话应该赔偿多少呢? 上海市工伤十级 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立刻终止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立刻终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非全日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