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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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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者是由于经营需要,购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您可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些事项不太清楚,比如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如果可以出让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相信您都想要知道这些,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送下列附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

(六)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七)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的,还需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第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全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原件退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9日颁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总共有十二条,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不只是有这个暂行规定吗,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也有规定,所以比较复杂,也比较难以理解,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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