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健身房倒闭,健身卡余额可以要求退还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1、当办健身卡时,在健身房和办卡人间,成立了合同关系。



  办卡人通过预存费用,取得健身房的会员卡,获得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务的权利,当办卡人与健身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时,其实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



  2、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当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办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当健身房不履行合同时,办卡人可以要求健身房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
      一、 起诉与受理
 
     1.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


·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
      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


·房屋租赁违约金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


·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使用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违约金了呢?
      首先,约定违约...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约定法
      约定法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


·什么叫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


·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
      构成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是: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地成立。

    2、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n...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其区别主要有: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


·定金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定金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履行合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的得失挂钩,从而促成当事人信守诺言,认真履行合同,这就决定了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次,只要发生一方接受另一方定金的事实,就...


·劳动者违约金问题处理
      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有两个作用: 其一:损害赔偿作用。劳动者突然离职,肯定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那么劳动者就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或赔偿。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在计量上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在现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关联的,某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