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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办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下列软件应当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自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以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受赠与人。
四、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软件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以邮寄的方法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应提交规定的文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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