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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工作未交接完毕为由拒绝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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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

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其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移转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移转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义务,但两款之间并不存在先后条件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移转手续,例如,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上述移转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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