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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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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非常的大的,而且还颁布了不少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还有对相关劳动者的权力的实现的问题,以及对劳动企业相关操作规范的问题,在法律上对劳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描述,那么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一、法律的适用

劳务关系这一概念,上升到法律层次,《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第一次在正式立法中采用劳务及劳务关系的术语。但对于劳务关系的概念,目前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关系的涵盖非常广泛,依通常理解应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关系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形成,也可以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产生。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规定的是个人劳务关系。

2、劳务合同标的和履行标的具有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依据该条的理解,

1、雇佣关系的主体同样呈现多元化特征,当然可发生于公民个人之间。

2、雇佣关系往往因劳动契约产生,但同时还可因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等其他契约关系而产生。

3、雇员应该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进行活动。

民法中通常所言的帮工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临时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无偿帮工关系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或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主观上帮工人是出于自愿,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其追求的是社值。

二、法律关系的竞合

从对三种法律关系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三者都涉及到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活劳动)的实质内容,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劳务行为,存在雇佣与劳务关系的竞合,无偿帮工与个人劳务关系的竞合。雇佣关系与无偿帮工关系之间,依据劳务是否存在对价性质,比较容易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本法实质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分别取代了“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等术语,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含义其实是相同的,个人劳务关系的认定,实际等同于个人雇佣关系的认定。对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因其未明确是无偿抑或有偿提供劳务情形,因此个人劳务关系依据情况,可视为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或者无偿帮工关系。这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将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统一视为个人劳务关系,用一个法律条文来调整,这也在2011年4月1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得到印证,其案由统一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纠纷。

由于劳动者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就更为的多一些,当然想要更好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话,那么一定要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当然这些保护都是基于相关的法律的,可以说不少人问的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答案的种类是有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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