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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有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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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2年1月13日,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卖方付某(简称甲方),买方张某(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将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乡某村村东住宅及庭院,面积共计0.33亩卖给乙方长期使用。乙方出资10000(壹万元)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款购买甲方住宅及庭院。付款后此协议书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二份。”现因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付某遂起诉张某要求判令双方于200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张某勤返还房屋。

2.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付某与张某于200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3. 二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享有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张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付某将涉案房屋卖与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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