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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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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1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就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而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明确规定中介或经纪人不得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2. 因此,房地产中介公司违背承诺赚取差价,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应当对由此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对相关中介公司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4. 徐某诉某中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徐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约定房价款为26万元。同日,中介公司又与买家签订合同约定房价35万元。后徐某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得知交易价为35万元,遂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差价款。最终,中介公司退还了徐某9万元的差价款,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5. 中介公司虽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了名义上的出售合同,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实施过购买或出售行为,不动产的登记备案并发生产权变更效力的仍然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卖方追认,合同发生效力,应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合同内容予以履行。对于已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公司,其获取该房屋差价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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