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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承租人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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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某与姚某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一份《厂房承租协议》,约定姚某将其所有厂房及生产设备租给杨某生产钢化玻璃,租期3年,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每年租金68万元。2012年9月26日,姚某一纸通知告知杨某,租赁厂房即将拆迁,限杨某在2012年10月8日前搬离。接到通知后杨某即找到姚某要求给予搬迁补偿,遭到姚某拒绝,杨某遂拒绝搬迁。2012年11月18日姚某在杨某的阻止下强行将厂房设备搬离,杨某一气之下按照《厂房承租协议》约定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姚某返还剩余租金37.5万元,承担停工停产损失60万元,搬迁费10万元,装饰装修损失6万元,共计113.5万元。经常州仲裁委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37.5万元。

2. 承租人应明确租赁合同各种约定,如果自己和房东的租赁合同有明确条款约定一旦房屋被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一部分,那么承租人便可以直接根租赁合同的条款,要求房东分割拆迁补偿款。

3. 如果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但是租赁合同确实是在合同的有效期限里,那么我们按照的法定,承租人是实际经营权人,承租人是需要搬迁的人,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承租人作为这些权益的利益相关人,就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房屋装修等费用的。

4. 承租人在拆迁的过程中应如何掌握主动地位呢?承租人应当积极与房东进行谈判,争取联手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补偿,进而分配利益。

5.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房屋出租的主体,即出租人主体资格,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是明确了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即: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三是明确了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即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由此,房屋租赁行为应当包括房屋出租、承租使用和租金支付三个方面的特征。

6.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其与原房屋承包人李天明的租赁协议及向武汉市房产交易管理处交纳的房屋租赁费收据、武汉大三元酒家营业执照副本,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具有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为保护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案件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对其在承租过程中所添附的装潢等附属设施主张要求由拆迁人进行补偿,原告也有权就未到租赁期的承租权不予放弃,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告继续承租,原告还应当与被拆迁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本案被告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申请裁决的权利,剥夺了原告应享有的上述权益。故应判令被告限期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即对原告的补偿安置作出裁决,否则被告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能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适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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