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导致残疾的现象虽说不常见,但还是有少数人会遇到这方面的问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导致残疾的现象虽说不常见,但还是有少数人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对于这方面事件的处理,大多数人都没有经验,工伤事故出现后后续的劳动关系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不知道能不能合法的进行保留,那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五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不可以呢?


五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可不可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5至6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若非经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作为用人单位方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在煤矿方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情况下,陆先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所以陆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煤矿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充分尊重陆先生的意愿,积极的为其办理退出工作岗位的手续,按月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70%的伤残津贴,直至其退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问题出现后,一般如果情况不严重的话劳动关系还是保留的,等到身体恢复之后即可继续进行劳作,不过这是和自身有一定关系的,五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是需要根据自身的意愿来确定的,如果达到一定等级高度的话,劳动关系可能是无法保留的,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一、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因工作原因心肌梗塞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


·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多少时间里有效?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工伤赔偿,而工伤认定作为首要环节,能否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决定了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赔偿能否顺利完成,那么,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多少时间里有效呢? 一、用人单位应当30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2011年最新...


·工程承包合伙合同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伙合同怎么写 工程设施的建设是一件有技术含量的事情。工程承包方要想针对一个工程建设进行承包,必须具备安全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证明。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也可能是由双方合伙就工程进行承包,这时双方形成了合伙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也是需要签订工程承包合伙合同的。接下来,我...


·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处罚是什么
      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处罚是什么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
      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 一、有哪些受伤是不属于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


·在我国什么是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一、在我国什么是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赔偿金怎么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赔偿金怎么计算?辞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现如今拖欠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此类官司也越来越多,拖欠工资
      现如今拖欠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此类官司也越来越多,拖欠工资是让人们十分愤怒的事情,我们要学习此方面的法律知识,知道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有哪些解决办法?为您解答。 一、拖欠工资的的补偿办法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


·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与双倍工资
      很多劳动者因为不了解法律,在用人单位工作时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被开除就不知所措。我们将在这里为您解释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什么?请您仔细阅读。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哪些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