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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在判决前注销,而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责任的,二审应否发回重审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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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当事人原系个体工商户,其在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作出前被注销,故该案原列明的被告主体(个体工商户)应变更为经营者,一审法院判令由该个体工商户承担的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字号的注销与否不影响经营者作为原个体工商户最终责任的承担,且该经营者在原审中也未告知原审法院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情况,故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已作出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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